刚入职就被老板娘性侵犯,柳州三女雇员控告!高等法院_赔!

 



在校场遭受同僚性侵害,

你会优先选择默默地承受,

却是拿起法律条文枪械保护他们的权益?

柳州的李女士就优先选择

坚忍站出保护他们的权益。

此案简述

2021年8年底,李女士聘用某公司当会计。

聘用不到2个月的一天,在某车库内的一辆汽车上,李女士被老板娘刘某抚摸胸部、接吻等。受限于同僚和下属的关系,她优先选择了沉默。

刘某变本加厉,接下来又两次侮辱她。其间,她多次在闲聊中表示因害怕再被强奸而不愿意上班。刘某再三恳求她不要将此事告知家人及同事,也保证“以后彻底改”。

▲刘某在上向李女士致歉。

但李女士心灰意冷,无法正常工作,于当年11月17日被迫离任。后来,李女士在情人的陪同下报案。当年11月19日,刘某因强奸被警方判处拘押10日的处罚。

此后,李女士将刘某判令高等法院,要求他记事本致歉书赔礼致歉,并索赔她信念损失费、路费及信念损失费等5.4万元。

今年2年底,高等法院采取视频宣判的形式审理此案。

高等法院认为,因李女士未能递交证据断定信念损失费、路费等损失,对此项主张高等法院不予支持。但刘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对李女士的心智导致脑损伤,高等法院遂判决刘某索赔李女士信念损失索赔金5000元,并出具致歉书。

目前,刘某已支付索赔款,致歉书也已经递交至高等法院。

性侵害犯罪行为如违反了《反扒第七十六条》,一般处最低四天,最高十天的拘押。如犯法者将分担相应民事责任。

此外,性侵害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,根据《民法》绒兰零一五条明确规定:“违背别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犯罪行为等形式对别人实施性侵害的,被害人无权依法允诺犯罪犯罪者分担民事责任”。

同时《民法》绒兰一百八十三条还明确规定:“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,导致别人严重信念损害的,被损害赔偿无权允诺信念损失索赔”。

在此特别提醒,

无论是女性却是男性,

如在公共厕所受到强奸侵害时,

应敢于制止、大声责骂,

向周围群众求救、及时处理报案

并积极拿起法律条文枪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【作者:广西省高院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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